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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09:17:29    浏览数:2813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案情] 曾建平系乐安县御景城18栋业主,因与开发商江西福荣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纠纷,于2014年4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1.乐安县御景城18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2.建设单位是否申请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否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4月9日收到曾建平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未向曾建平公开上述信息。曾建平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公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信息的法定职责。曾建平作为乐安县御景城18栋的业主,对乐安县御景城18栋建筑物的有关建设规划许可及核实等信息的公开存在利害关系,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曾建平申请书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口头或书面的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责令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曾建平公开政府信息。

  [评析]本案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件。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的关键不仅在于行政机关正确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还在于法院依法保障公众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的起诉权。近年来,人民法院对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有效促进了政府权力运行的阳光与透明。本案中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验收前规划核实职权后,对其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意见,以及对其保存的规划核实申请资料,具有依申请予以公开或者作出答复的职责,但其在收到曾建平公开申请后未履行该职责,须予以纠正。该案的审判对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