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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办理退休手续不作为类)
发布时间:2017-05-24 10:35:06    浏览数:2818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行政起诉状(办理退休手续不作为类)

 

原告:周思毅,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55年1月10日,户籍地址:  市一区3号院2号楼711号,邮编:100045,当前居住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合记里11号3-1,邮编:430062,身份证号码:1101014981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

法定代表人:尹蔚民, 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准许周思毅依据他以往工作经历证明书补建档案并依此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书》不作为违法;

2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决定书(人社部复驳字[2015]18号)》违法和无效;

3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提供的有关他以往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为与原始档案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

4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据原告提供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为原告补建档案;

5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相当于资深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并安排合适的退休渠道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社会保险待遇的。”

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根据以上引述的四条法律之规定,原告,周思毅(以下简称原告)就他的退休养老金合法权益被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被告)剥夺一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法院)对被告提出行政诉讼如下:

1
.原告从1972年4月以知青身份下放到湖北蒲圻武汉市五•七干校(见附件1: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证据清单20——居民户口异动减少登记簿1972年4月第八栏)到1988年9月从原中国康华总公司(以下简称原康华总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出国留学,总共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间断地工作了16年零5个月:

(1)从1972年4月至1975年9月在湖北蒲圻武汉市五•七干校(1973年政府落实干部政策,干部回城,其干校改名为武汉市国营羊楼洞茶场,隶属于武汉市农业委员会管理)工作(见附件1: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证据清单19);

(2)从1975年9月至1977年12月在隶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部的武汉钢铁学校学习(见附件1: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证据清单17和18);

(3)从1977年12月至1978年10月在隶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部第十五冶金建设公司工作(见附件1: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证据清单16);

(4)从1978年10月至1981年10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念研究生(见附件1: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证据清单12、13、14和15);

(5)从1981年10月至1984年7月在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任教(见附件1: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证据清单8、9、10和11);

(6)从1984年7月至 1988年9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经济学研究工作(见附件1: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证据清单3、4、5、6和7);

(7)1988年9月调到原康华总公司龙升分公司工作(见附件1: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证据清单1 和2)。

2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据此规定,原告在以上由阿拉伯数字标明的第1段(以下凡提到段都是指以阿拉伯数字标明的段)中描述的工作期间内不间断地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据此和以上第2段引述的同法第十三条法律之规定,原告累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了法定的十五年之规定,因而在到达法定的六十岁退休年龄时,有权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据此和以上第3段引述的同法第十六条法律之规定,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原告生于1955年1月10日(见随附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到2015年1 月10日,年满六十周岁,本应从那一天开始依法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因其档案被原康华总公司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撤消过程中不慎丢失和因其1994年12月从美国回国后由于原康华总公司及其下属龙升分公司被国务院撤消而无法恢复公职、无处着落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至今无法领取退休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使原告的退休养老金合法权益被剥夺。

6
.当原告通过互联网得知档案对于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办理退休手续的重要性并意识到自己已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后,2014年1月的某日,原告找到时任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常务副局长的王裕华先生(原告1972年4月知青下放时的同学)请教如何在档案被丢失的情况下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得到的指点是:寻找以往工作过的单位的痕迹,并依此补建档案并办理退休手续。于是,从那时起,原告开始不遗余力地寻求他以往工作过的单位的工作证明材料。

7
.经过近半年的艰辛努力,原告找寻到了他以往工作过的除原康华总公司以外的单位的工作证明材料(见附件1 :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由20份工作证明文件组成)。尽管缺乏原康华总公司的工作证明材料,但它并不影响原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五年,从而满足缴纳十五年基本养老金之法定要求。

8
.尽管原告在调离原武汉市国营羊楼洞茶场后就一直在国有中央企业和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但由于原告1994年12月从美国回国后因原康华总公司连同其下属龙升分公司被国务院撤消而无法恢复公职工作,从而与现行国家运行体制完全断了联系,对行政政府确立的退休机制包括退休途径和渠道完全不了解,自以为在收集完工作证明材料后就应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局即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于是,2014年6月18日,原告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试图依据这些工作证明材料补建档案并办理退休手续。但原告被告知:没有原始档案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9
.原告在电话里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康华总公司留守组成员俞敏声先生(原告念研究生时的同班同学)时,他建议原告向其留守组写一份请求报告,其内容为:请求原康华总公司留守组负责人证明原告于1988年9月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调入康华总公司工作,随后经总公司同意办理停薪留职出国手续,后因总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撤消过程中工作不慎丢失了原告的档案,故请其留守组负责人转请被告允许原告根据其以往工作过的单位的工作证明材料补建档案并依此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当晚写好了这样一份请求报告,第二天(2014年6月19日)一早拿着它到原康华总公司留守组组长周传典部长的家里,请他与俞敏声先生共同签署意见。他们在原告的请求报告上签署的意见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周思毅反映情况属实,请研究处理。”(见附件2)

10
.随后,原告赶到被告的住所,希望能向被告的有关部门呈递署有周传典部长和俞敏声先生意见的请求报告和其它证明材料,以求得被告指令北京市人社局同意原告依据其以往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补建档案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纸批文。但到了被告住所的门口,其门卫不让进,要原告到被告的信访处反映情况。原告到达其信访处后,其外围接待人员仅让原告填写完一张表格后就要原告立刻离去,说是该表格会转到原告所属的当地人社局信访部门处理,让原告在家等待答复。

11
.根据以上第8段描述的经历,原告相信,他是不可能从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信访部门得到任何答复的;他需要根据以往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补建档案的问题只能由被告解决。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于是, 2014年6月26日,原告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写信,请求他责令其下属相关官员指示北京市人社局允许原告依据其以往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补建档案并据此办理退休手续(见附件3)。

13
.2014年7月21日,被告以《告知单》的形式给原告来函,要求原告就“待遇问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反映”(见附件4)。

14
.该《告知单》暗含的前提显然是,档案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丢失者依据其以往工作过的单位的工作证明材料补建档案的政策是存在的。于是,原告给北京市人社局打电话,说明原委。当他们得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属于西城区时,他们要原告给西城区人社局办公室打电话。在电话中,原告向西城区人社局办公室的官员讲述了其情况和问题,并问他们,原告是否需要将其工作过的单位证明材料连同被告的《告知单》一起寄给他们?原告得到的答复是,他需要人到西城区人社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信息咨询窗口提交所说材料,补建档案,然后办理退休手续。
53
.根据以上第5段和第9段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供的原康华总公司留守组负责人所签署的意见材料(见附件2),原告认定,原康华总公司对丢失原告的档案负有完全的直接责任;但由于原康华总公司是直属于国务院管理的正部级单位,且已经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撤消了,因而国务院对原告的档案的被丢失负有完全的替代责任;而被告(至少当时)作为国务院下属专门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包括对其的档案管理)的行政职能机构对丢失原告的档案负有连带责任。虽然国务院在行政事务上拥有司法上的治外法权,因而不能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但作为隶属于国务院的专门负责制定中国公民退休政策(其中包括档案政策)之行政权力机构的被告完全有义务替国务院承担丢失原告档案的法律责任,因而应该为原告提供补建档案的补救性措施,准予原告依据其以往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补建档案并依此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原告请求本法院判令被告依据原告提供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为原告补建档案。

54
.原告经过深入细致的思考认为,由于他于1988年9月向原康华总公司申请出国留学时办理的是停薪留职手续,因此,他的国家干部身份是一直保留着的;虽然他回国后康华总公司已经被撤消,从而无法复职并无处着落,但他的国家干部身份至今也没有改变过;尽管他1988年9月调入原康华总公司后就立即申请办理停薪留职出国留学手续,因而没有定行政干部级别,但他在1981年10月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毕业分配到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教书的第二年即1982年10月就晋升为讲师,而在1984年7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时自动转为同一级别的助理研究员,而到1988年9月调入原康华总公司之前就已经够资格晋升但还没来得及晋升为副研究员(因1987年1月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派到英国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半而耽搁所致)。因此,当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他应该享受与资深助理研究员职务相当的国家行政级别干部退休时应当享有的退休待遇。因此,原告请求本法院判令被告按照相当于资深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并安排合适的退休渠道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
年7月3日

附:

《行政起诉书》副本1份;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

附件1:《周思毅以往工作经历证据清单,共20份证据》复印件2份;

附件2:《原中国康华总公司留守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文》复印件2份;

附件3:《原告写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的信》复印件2份;

附件4:《被告发给原告的(告知单)》复印件2份;

附件5:《北京市人社局的答复函》复印件2份;

附件6:《原告寄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2份;

附件7:《原告写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的信》复印件2份;

附件8:《原告写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关于他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详

细过程的材料》复印件2份;

附件9:《原告2015-03-08向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2份;

附件10:《被告2015-03-16给原告的回复函》复印件2份;

附件1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写给办领导的汇报材料》复印 件2份;

附件12:《原告2015-03-22向被告提交的关于依据以往工作证明材料补 建档案并依此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书》复印件2份;

附件13:《原告2015-05-25向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2份;

附件14:《被告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决定书)》复印件2份;

附件15:《2014-06-27 EMS快递单》复印件2份;

附件16:《2014-06-27 EMS快递单投递查询结果》复印件2份;

附件17:《2015-03-22 EMS快递单》复印件2份;

附件18:《2015-03-22 EMS快递单投递查询结果》复印件2份。

(所列附件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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