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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事风险控制@温州企业家刑事风险
发布时间:2017-02-18 14:52:22    浏览数:2807  次    文章来源:本站

企业家刑事风险控制@温州企业家刑事风险

  一、企业家刑事犯罪呈现的特点
  所谓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者企业家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伤害或者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
  中国传统上重农抑商,实行小生产经济,虽然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着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典,但却缺乏同等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当时的民事活动,主要依赖人们的道德观念去约束,因此诚信便是古代商人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只有遵守诚信的商人,才能将生意做大,也才能将生意做得更长久。正因为如此,在中国的商业历史上,一直缺乏以严密、细致的契约来约束交易双方的传统,虽说也有不少百年老字号,但其大多数属于代代相传的家族小手工作坊,也很少出现能够延续许多代人的名门商贾或者大型企业。
  如今中国已经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法律从来没有像今天如此之多。同时,中国社会已经开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合同交易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段,中国的企业也开始与世界发达国家的企业同台竞争。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企业家们既经受着市场经济的考验,也面临着法制观念的考验。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企业家,作为一个集财富与名望于一身的优秀企业经理人群体,无论是大型民营企业老板还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成功企业家,触犯法律而深陷囹圄的事件层出不穷。当然,我们从来就不认为企业界的犯罪要比其他阶层更加普遍、更加难以遏制,事实上,企业家犯罪现象只是一些低概率的事件。但问题在于,在当今社会里,人们更愿意接受基于生存需求的普通违法犯罪,却不能宽容政府任命的腐败和低效的国企领导人,至于那些依仗权力庇护、牟取万贯家财的商界名流则更是令人深恶痛绝。企业家违法犯罪往往被社会广泛关注。在权威媒体和门户网站上几乎每个星期都会出现关于企业家涉嫌违法犯罪的醒目标题。不是这个被双规了,就是那个被逮捕了,抑或这个上法庭了,那个下判决了。这反映出中国的企业家们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他们还不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去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对于有可能遭遇法律风险的民企老板而言,重要的是,尽快调整市场策略和营利手段,不再谋求权力的庇护或者收买权力大发横财。他们如果在这一点上不能保持清醒——伴随着艰难的法治进程,前方的路将有更多的陷阱和风险。
  企业家犯罪有如下特点:
  1.国企高管涉嫌金额巨大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仅二〇〇九年一年就有近百例这样的知名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国有企业高管差不多占据了一半的席位,涉案金额之高令人瞠目结舌,作案的时间大都不超过三年。已经基本查明的31位国企领导人人均涉案金额高达一亿以上,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30位国企高管人均贪污、受贿三千多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9位国企高管人均挪用公款一亿四千多万元。和数十位国企高管的涉嫌犯罪一样,同样有四十多位民营企业家在2009年落马,这亦成为中国商界传奇中的最新篇章。
  2.民营企业家普遍
  身价逾亿元或者涉案金额逾亿元的落马富豪多达36人以上。比如,曾为国内首富的黄光裕夫妇,福布斯富豪、曾为湖南首富的吴志剑,有浙江舟山首富黄善年,上海公路大王刘根山。有浙江80富姐吴英……
  3.这些涉案企业家大都曾得到过很高的政治地位
  仅在36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就有曾任中央候补委员的陈同海,曾任中纪委委员的康日新,曾经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李经纬、张家岭、陈鹏飞,还有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张春江……
  4.大多涉案企业家都是集各种奖项荣誉于一身
  有曾获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的王奉友,曾获中国改革十大新闻人物的陈相贵;有曾获中国房地产经纪风云人物的刘益良;有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向世全;有曾获年度经济人物资本狂人顾雏军……
  5.涉案企业家所属企业规模及社会影响力都十分巨大
  这些涉案企业家领导的企业不乏无论在业界还是公众视野中颇为显赫、成功的著名企业,比如,中国移动、国美电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徽古井集团、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国企高管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不同且罪名相对集中
  由于我国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同时并存,因此我们的企业家也分为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两大不同的群体。由于所有制不同,两大不同的企业家群体的行为特征也具有明显的不同。
  国企企业家都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群体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大多属于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民营企业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个人的利益与企业利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因此这一群体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大多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偷税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7.企业家往往同时触犯多个罪名
  比如,国有企业高层领导手中握有广泛的权力,但缺乏有效的抑制和监督,对国有资产的侵占和滥用往往是形影相随的。因此,国有企业高管经常同时涉嫌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而民营企业家因为其自身利益与企业高度的一致,企业诸多不合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往往最终都落在民营企业家一个人头上,尤其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要构成该罪,其手下员工所参与实施的犯罪悉数都会落在老板的头上。

  二、企业家犯罪发展趋势
  1.犯罪年龄趋于中年化。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35人,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31岁,平均年龄46.04岁。这与之前公司、企业职务犯罪年龄偏高的现象相比,犯罪年龄低化逐渐成为趋势,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一些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型干部逐步走上领导岗位,此类人员犯罪也就随之逐年增多。
  2.窝案、串案、共同犯罪日趋严重
  某企业一个人涉嫌违反犯罪,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大片人跟着落马。而且这种现象日趋严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犯罪,同案的还有集团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乔发科、集团总会计师罗以军;原深圳市城建集团董事长李育国,因其索贿买官,又造成下属企业总经理马胜芳贪污、行贿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安徽省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董事长王效金受贿犯罪之外,还牵出多达11位企业高管涉案;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原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华等犯罪,都涉及众多企业高管同案受审;而那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以传销手段非法经营的犯罪,企业核心高管几乎被连锅端,涉案人数动辄十多人甚至数十人。
  3.犯罪手法复杂
  随着近年来国企改革的深入,国企的生存发展状况也日趋复杂,与之相伴随的,是国企职务犯罪手法的复杂化。
  公司、企业职务犯罪的一些常见的犯罪手法有:
  财务人员通过伪造合同、涂改帐面、虚假报销、编造支出等方式贪污、挪用公款;
  利用小金库管理上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小金库资金;
  利用掌握某些业务审批权、销售权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好处费;
  利用负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来收受贿赂;
  在与其他企业、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利用职权虚报业务支出进行贪污或者让利给对方,从对方获取巨额回扣、好处费;在受委托追缴企业欠款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截留、侵占、贪污公款;利用内部核算之机,故意降低下属单位上缴利润基数,侵吞、挪用公款;利用外销货款回收失控的机会,截留公款进行体外循环,用于个人营利或借给亲朋好友进行资金周转。

  三、造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
  (一)企业家自身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