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137-3877-8655
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技巧  >  内容详情 返回上一页
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温州顾问)
发布时间:2017-02-18 13:47:12    浏览数:2822  次    文章来源:本站

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温州顾问)

1、贿赂犯罪143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29%。其中受贿犯罪125例,行贿犯罪18例,成为2014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受贿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高管的级别之高也是近几年之最。与受贿犯罪相对应的行贿犯罪,同样是本年度重要的风险罪名。随着国家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贿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2、侵吞资产类犯罪80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19%。其中(国企)贪污罪51例,(民企)职务侵占罪26例、(国企)私分国有资产罪3例。侵占资产类犯罪相较2013年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亦有明显表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严密、完善的财经制度缺位,为企业家侵吞窃取资产提供了客观可能。另一方面,企业家们的“职务行为”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是造成企业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3、挪用类犯罪44例。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30例,(民企)挪用资金罪14例。挪用类犯罪占比较2013年度有所增长。无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企业家都是利用其职务行为实施的,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的行为。不仅扰乱单位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面临资金使用上的风险或实际损失。

4、欺诈类犯罪40例(不含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罪18例,合同诈骗罪26例,骗取贷款罪2例、贷款诈骗罪1例、票据诈骗罪1例、信用卡诈骗罪1例。再加上16例集资诈骗犯罪,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欺诈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案率最高的经济犯罪类型。企业家在追逐经济利益时会比较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如果收益高于成本,企业家就会选择追逐利益,甚至铤而走险,通过欺诈的方式追逐利益,而如果欺诈犯罪的成本高于所取得的利益,企业家将无利可图,欺诈类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犯罪会相应的减少。对于企业家而言,实施欺诈类犯罪成本低是该类犯罪多发、频发的原因之一。

5、融资类犯罪37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9%。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1例,集资诈骗罪16例。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样是本年度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随着能源、房地产等企业逐步告别暴利时代,大幅度、盲目扩张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银行抽离贷款,融资渠道不畅,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形势,大范围的企业持续性增长乏力,将融资的渠道转向民间。然而,资金链一旦断裂,企业家将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惩罚,一些企业家不堪重压,选择“跑路”来逃避责任。

6、渎职类犯罪14例。其中滥用职权罪12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例。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当下中国的国企耦合了计划经济、资源掌控、行政垄断以及意识形态等多重元素。国企能够在权力与市场之间自由穿梭,为国企高管腐败渎职埋下祸根。渎职犯罪最为显明的特质是渎职行为与贪污贿赂相伴随,随着国家严厉打击贪腐犯罪,对腐败犯罪实施“零容忍”的政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井喷的同时,也必然附带出大量的渎职类犯罪案件。

7、不正当交易犯罪11例。其中敲诈勒索罪6例、强迫交易罪3例、内幕交易罪4例。公平交易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成熟不仅催生公权力的腐败,同时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依托其排他性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就包括一些涉黑经济体、传媒经济体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正当交易等犯罪。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正当交易“潜规则”,实则是市场体制的毒瘤,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不亚于腐败犯罪。

8、制假售假类犯罪7例。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例、生产销售假药罪1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例、假冒注册商标罪2例。媒体对本年度的制假售假类犯罪关注度较去年有所下降,倾向于关注重特大案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福喜集团食品安全事件则进一步说明了政府管控食品安全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疏漏。另外,对制假售假类犯罪惩罚力度小,这些制假售假者在高回报率的利益驱动下,倾向于选择犯罪以获取高额理论。完善对制假售假者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假售假者的惩罚体系将是必然趋势。企业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并逐步从粗放型、扩张型向集约型、创新型企业转变,是规制制假售假类犯罪的必由之路。

9、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7例。其中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3例、伪造公司印章 2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各1例。近年来,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逐年上升。在利益的驱使下,行为人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通常是为了实施其他经济犯罪,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因此,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并严重危害经济秩序,这也是诈骗类犯罪高发的同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案发量也会随之上升的原因。虽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但因其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困难。

10、事故类犯罪4例。其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例,重大责任事故罪2例。在企业家犯罪中,事故类犯罪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凸显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013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然而,在实践中,仍然有些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排除,而是让工作人员在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下工作,从而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惩安全事故类犯罪,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样需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
Email:13738778655@139.com   QQ:57857600

 

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