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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区分与判断温州2018
发布时间:2017-02-18 13:28:54    浏览数:2807  次    文章来源:本站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区分与判断温州2018

 

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犯罪发生的起因及背景,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

  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纠纷,是否有重大矛盾和积怨,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是随意行凶还是刻意选择时间、地点后而实施犯罪。如果存在重大利益纠纷和积怨,并在事前经过周密策划,致人死亡却辩解说故意伤害的,可定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

  2.作案时是否避开他人,害怕别人看见等。

  故意杀人最高要判死刑,行为人如果预谋杀人,一般会行事谨慎,不是万不得已,一般不会让人看见。如果有刻意避开他人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

  3.使用什么样的犯罪凶器?凶器的是否是事先准备的,杀伤力如何?

  若使用枪支、砍刀、长矛等杀伤力较大的凶器,又系事先准备,伤害时行为没有节制的,则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致人死亡定直接故意困难的,可直接定间接故意杀人。

  4.实施伤害时伤害的打击部位、力度和打击次数如何?是否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多次打击,事后是否有抢救或报警行为。

  对于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用力打击或反复打击被害人头部、胸部等重要部位,或虽非打击重要部位,但用锐器刺破被害人体表流血不止时,将被害人丢于荒僻处,事后又不实施抢救和报警的;或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持锐器击打的,一般应定故意杀人罪。即便是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根据打击部位、次数、被害人伤情等情况,结合当时的环境因素,亦可定故意杀人罪。

  当前,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尽可能的围绕该目的进行。

  针对涉黑犯罪日渐增多、犯罪分子日益狡猾,极少数司法人员和不良律师混淆是非观念,甚至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社会上浊气上升、伸张正义越来越困难的现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一个犯罪行为,定故意杀人,还是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困难的,除以根据上几点判断外,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表现,对于有证据反映:行为人不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平日行为不端、游手好闲,具有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所谓“江湖”地位,企图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谋求非法控制或者扩大影响嫌疑,作案前一定时间内,无事有家不归,混迹于赌场、浴场、拆迁领域场所,有持械护赌、吸毒、等劣迹,或有寻衅滋事、持械伤人等行为的;对此类人员行凶致人死亡案件,在区分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困难时,一般应以结果论罪,行凶致人死亡又狡辩称是伤害的,一般应定间接故意杀人;对非上述人员因邻里纠纷或偶然事件引发的案件,致死亡的,综合前文所述四种情形比对,两罪界限仍不清时,一般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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